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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故事人大事記

社團法人雲林縣雲林故事人協會組織章程  

103年05月18日會員大會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雲林縣雲林故事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的宗旨如下:

每個人都帶著自己的故事來到世界,故事就像一條看不見的線,把人與人之間的過去、現在、未來,透過故事人這座橋,將彼此緊緊地相繫著。

任務如下:

一、推動閱讀文化相關活動。

二、舉辦聽、說、讀、寫故事及閱讀相關之進修與研習。

三、推廣生命教育。

四、舉辦親子、親師成長課程及活動。

五、舉辦有關文化、教育、人文藝術、演出、國際交流等相關活動。

六、開發、推廣、出版相關閱讀文化產業。

 

第  四  條  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交入會費 500元(一次)及年費 1000元者。不定期捐助本會者。

二、榮譽會員:長期實際參與支持協會相關活動之策畫、執行、推廣者,或為本會聘任之顧問。

三、一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縣,年滿二十歲,並極積參與 本協會相關活動(每年參與40小時以上),且填具入會申     請書,並繳交入會費 500元(一次)及年費 1000元者,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

四、永久會員:入會時一次繳交一萬元以上,並積極參與本會相關活動,每年參與達40小時以上,或為一般會員達十年以上者。

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一般及永久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七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四 條   本會設置理事5人、監事1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得再重新表決。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理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捐款。

四、推廣會務相關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製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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